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違反偵查保密令者,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為確保偵查案件過程中獲取的營業秘密,不因偵查過程中而喪失秘密性,增加檢察官可對偵查內容發出保密令的機制。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條文明定,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 7 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至於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上述規定。
三讀條文也明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此外,院會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法務部應於本法實施後 6 個月內,辦理偵查保密令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檢察官妥適運用該制度,並保障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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