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因應郵輪旅遊糾紛增,「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明年 1 月中旬上路,規範要派領隊及行程未完成的賠償責任等。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今天在記者會指出,彙整郵輪旅遊申訴案件資料發現,旅客對於「嬰幼兒旅客之參團資格規定」、「旅程中之簽證規定」、「於郵輪上發生意外受傷時之處理機制與其費用分擔」或「領隊之派遣」等相關資訊,認為有不明確的問題存在。
他並說,然而郵輪旅遊契約關係又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得涵蓋,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4 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案的核定程序,預計交通部會在明年 1 月中旬左右公告實施。
他強調,上述規範對於郵輪旅遊消費糾紛的處理,明文規定旅行業者對於「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而且要「應指派領隊」,以照顧遊客;還有,「旅遊開始後,因旅行業之故,致旅客因簽證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旅程,旅行業應負責」等,都有規範。
他補充,針對郵輪旅遊的特性,還做了四點規範,首先,明定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3 日。
其次,明定「郵輪旅遊」的定義為海上郵輪及河輪,而且是由旅行業安排下列行程之一,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而上述行程包含 4 類, 1. 單純郵輪國外旅遊行程。 2. 單純郵輪行程及郵輪停靠時岸上旅遊行程。 3. 單純郵輪行程及行程前後安排陸上旅遊行程。四、單純郵輪行程、停靠時岸上旅遊行程,以及行程前後安排陸上旅遊行程。
再者,明定旅行業宜告知旅客購買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以因應郵輪旅遊行程實際航行時的不確定性風險分擔。陳星宏說,近期已有業者針對郵輪旅遊推出旅遊不便險。
第四,明定若是因為旅客或旅行業的事由,導致解約的賠償規定與基準,則賠償基準,關於郵輪旅遊部分按郵輪公司解約退款規定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部分,則按通知到達日距旅遊開始日之間距為賠償之計算。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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