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本會兼任委員尤伯祥律師受邀至台灣法學會舉辦的「美麗之島,法律之眼:美麗島事件四十週年學術研討會」報告,除了分享目前平復司法不法的工作進展、闡釋司法不法的定義外,更進一步分析目前已公告撤銷的21件案件的異同,從中窺見司法做為威權統治協力手段的面貌。
司法於威權統治下的角色
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得以控制國家機器而發展出多樣化的手段去強化統治權,其中司法的部分,一方面透過體制內濫用刑罰權迫害人民,使其恐懼、噤聲,甚至發展為相互監視、舉報這種互信度極低的社會氛圍,體制外佐以刑求、法外失蹤、監禁及處決等手段;一方面則是製造出所有案件皆有法律做為依據或經過司法程序的表象,使人民陷於一切依法進行的謊言中,兩者互為表裡,相互強化。
而無論是濫用刑罰權或掩護體制外的國家暴力,都不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能允許的國家權力行使,司法對威權統治的協力行為也因此具有不法性,基於這樣特殊的歷史事實,也才會於促轉條例中使用「司法不法」的這個語彙。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平復司法不法的範圍
平復司法不法的範疇在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已有明確定義,處理的就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其核心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涵蓋威權統治者藉濫用刑罰權加害人民之態樣。
除了普通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外,由於戒嚴法及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規定,使得當時有大量非現役軍人遭到軍事審判,在釋字第436號及第624號解釋下,軍事機關之追訴、審判,亦被認為是行使國家刑罰權,具司法權之性質。
而軍事機關雖得在戒嚴時期行使司法權,但其追訴、審判亦不得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其所踐行程序亦須公平、正當,這也表示縱使處於非常時期,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仍有其不容國家侵犯之底線。
威權統治下,如何鑄成司法不法?
截至今年 9 月 30 日止,本會依促轉條例第 6 條第 3 項第 2 款公告撤銷的21件案件中,皆為軍事機關做成。並非沒有針對普通法院判決的聲請,只是普通法院中的案件卷證多數已銷毀,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料研究及調查。
而從現有撤銷的案件觀察可以歸納出幾點特徵,例如皆以被告的自白為定罪主因、要求被告自證無罪、被告幾乎都表示自己曾被刑求、審判者未依法調查被告的刑求抗辯、過度擴張解釋刑罰法律、審判者須揣摩統治者意志而判決、不解釋說明法律的內容就據以處罰被告以及溯及既往適用刑罰法律等等。
以上各種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情形在在顯示軍事審判已淪為統治者的鎮壓工具,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都蕩然無存,也造成一股寒蟬效應,使人民陷入人人自危甚至相互懷疑的恐懼中,視公共參與為畏途。這種畏懼心態延續至民主轉型後,妨礙了後續的民主深化。
遲來的正義:立法平復司法不法的意義
在台灣,威權統治時期長達近 50 年,而後更經歷了將近 30 年的民主轉型,才開始轉型正義的工程。對於受難者來說,給予其司法上的救濟途徑幾無實益,一方面相關卷證檔案大多已銷毀、佚失,另一方面有利的證據、證詞及證人也面臨無法檢視及證人死亡的困境,因此由立法者直接立法,集體撤銷過去的有罪判決有其必要。
基於轉型正義做為社會從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社會後的善後工作,平復司法不法除了除去受難者的有罪汙名,更是國家對於過去威權體制下產生的傷害的檢討與反省,為此必須還原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如何進行的歷史真相。
而平復司不法之所以如此重要,正如同報告的最後尤伯祥律師做為結語所引用的《列寧的墳墓:一座共產帝國的崩潰,上卷第一部:以記憶之名》中的一段話:「如果不能全面、無情地審判過去-關於謀殺、迫害與破產-就不可能發生真正的改變,更不用提民主革命。」
原文出自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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