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陳姓男子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因倚靠的欄杆斷裂不幸墜落死亡,家屬請求國賠共 2934 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基隆市政府應賠償 2618 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的家屬主張,陳男 2016 年 4 年 25 日前往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倚靠在橋上倒 U 型鐵欄杆,往下俯視橋下大排水溝時,鐵欄杆竟突然斷裂,陳男因而向下墜落至 13.3 公尺深橋下大排水溝,送到醫院前已死亡。
陳男家屬指出,欄杆所在位置的土地已於1999 年間由基隆市政府徵收,市府為管理者,案發所在地的土地既屬市區道路,欄杆即為市區道路的附屬設施,市府有管理維護責任,且欄杆裝設目的為防止行人墜落,非僅為美觀。
此外,陳男家屬認為,市府平時就應防鏽保養、鏽蝕斷裂時也要更換重新豎立,或更換前暫時設立防護措施,但市府均無所作為,任憑欄杆嚴重鏽蝕,與混凝土間的連接基座完全鬆脫、斷裂,毫無支撐力可言,管理上自有欠缺。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妻子育有 2 名未成年女兒,其中一名女兒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陳妻、 2 名女兒和陳男的父母共 5 人提出國家賠償,共請求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共新台幣 2934 萬餘元。
市府主張,欄杆所有權人為東雲公司,東雲公司並無移交市府管理維護,市府也無因徵收而取得,對欄杆並無取得所有權,不屬於公共設施。
另外,市府認為,欄杆高點距地面 83 公分,與市府設置的路側護欄高度達 100 公分以上相去甚遠,應僅認供行銷放置廣告旗幟的設備,此外,陳男並非倚靠欄杆俯視查看,而是在斜坡探頭查看大排水溝下水文時身體向前傾,導致站立不穩墜落。
法官審理後,認定無論欄杆有無經東雲公司移交市府,案發所在地的土地既屬市區道路,道路上的欄杆即為市區道路的附屬設施,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有公共設施」,市府有維護責任。
此外,法官認為,市府在欄杆鏽蝕時,就該進行防鏽處理,但卻無所作為,導致陳男墜落死亡,管理上自有欠缺,陳男墜落與欄杆的管理欠缺具因果關係,判決市府應賠償 2618 萬餘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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