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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港人來台 義務律師嘆摸著石頭過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芋傳媒記者胡家銘攝

隨著香港「反送中」警民衝突加劇,台灣是否提供港人政治庇護議題,近期備受討論。律師陳雨凡受訪時感嘆,台灣尚未有明確難民應處機制,民團協處也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反送中」運動爆發以來,台灣民間團體便有許多自發性援港行動。除了街頭、校園間的連儂牆、聲援標語,濟南教會等宗教團體也持續募集、運送頭盔、防毒面具等物資,協助第一線抗爭者。

隨著泛民主派在這次區議會選舉大獲全勝,香港情勢暫趨平靜。但在此之前,中文大學、理工大學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許多示威者憂心是否面臨拘捕,法律援助便成為他們當下最迫切的需求。

香港抗爭者支援工作台灣義務律師團發言人陳雨凡近日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國內多位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律師 7 、 8 月間便研議組成義務律師團,直到現在已有數十人的規模。

她表示,這段期間以來,律師團持續與香港的民間團體、義務律師保持密切聯繫,也陸續接到港人來台的相關法律諮詢,「但需要進一步法律援助的人仍是少數,這些案例多半與第一線抗爭有關」。

陳雨凡指出,就現有的法律框架,港人申請在台居留必須提供 5 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即俗稱「良民證」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但港人如今對警方信任度極低,敏感個案更是不可能主動接觸警方,這便是協處上的一大困難。

她也提到,雖然「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7 條列有「經移民署許可免附者,免附之」的但書,「但許可標準並不清楚,我們在協處過程中,只能盡力說明個案情況,是否能獲准仍是未知數」。

另外,依港澳條例第 18 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這項條款被視為香港人士赴台尋求庇護的法源依據。

陳雨凡則表示,這項條款同樣沒有明確認定標準,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會盡量避免以此做為申請理由。「還是會以尊重當事人意願,作為最高協處原則」。

她也坦言,民間團體在協處過程是「摸著石頭過河」,「比起中國人士來台尋求協助,香港個案幾乎沒有前例可循」。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 8 月下旬時曾表示,對於「香港人士來台、台灣給予協助」的問題,「政府關心香港情勢的發展,也支持香港人民追求民主自由,但我們不會介入」,會在不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立法精神下,本於人道的精神及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陳雨凡則認為,政府確實有許多層面必須考量,「我也認同除了人道精神,也必須注意國安問題」,因此修訂「難民法」完備應處機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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