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將邁入尾聲,勞動部今天提醒,勞工特休假若沒有休完,雇主應發給勞工特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但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勞工特休假可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今天在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指出,勞工的特別休假日,勞雇雙方可協商是否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或是採用曆年制(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或另行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
謝倩蒨指出,雇主也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包含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
由於今年度將邁入尾聲,謝倩蒨表示,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但如果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不過,若是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有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謝倩蒨強調,特別休假是為了讓勞工休息,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雇主不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雇主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違規雇主可開罰新台幣 2 萬至 100 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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