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表示,自 11 月 18 日起,銀行須在核保前打電話確定客戶是否用該行貸款、定存解約或保單貸款的方式繳交保險費;另也禁止銀行授信及存匯人員賣保單領取保險業務員佣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表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 5 大項重點,已完成預告,將於 11 月 18 日起正式上路。
首先,保險局表示,避免消費者以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等方式買保險,暴露於更高的財務風險中,增訂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與其往來交易的財務資訊具一致性的機制,並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於保險公司核保前先進行電話訪問,違反規定將會開罰新台幣 10 萬元至 300 萬元罰鍰。
官員說明,簡單來說,銀行非銷售部門人員應要在核保前打電話先了解客戶買保單的資金,是否為投保前 3 個月向自家銀行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是保單貸款的方式,且要求銀行要明確告知客戶,以這些方式投保,將來可能會面臨的風險及損失的最大金額。
不過,若客戶是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或是無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則不必進行電話訪問。
再者,禁止銀行授信或存匯業務人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及具解約金的保險(不包括保險期間在 3 年以下的傷害保險及房貸壽險)並收取佣金酬勞,若銀行嚴重違規的話,將會撤照。
官員也說明,此項規定是為了避免銀行行員勸誘客戶透過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買保險,藉以收取「授信」與「銷售保險」的雙重佣金動機;不過,考量授信或存匯業務人員也可能會為自己的直系血親或配偶投保,較無領取雙重佣金的動機,就可以除外。
第三,將現行須先申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司、再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定,修正為必須「單獨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若嚴重違規的話,也會撤照。
第四,為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的透明度,及強化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市場紀律,明定經紀人公司應保存完整再保險契約文件並交付原保險人,另將現行保險經紀人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部分內容,納入法規規範。
最後,為簡化受保經代公司及銀行所任用的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將現行須於送件前完成「逐單簽署」的作法,修正為可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保經代公司及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的簽署作業方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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