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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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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84 號解釋,認定學生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措施受侵害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教育部認為 784 號解釋更能保障學生權利,將提醒各級學校依法行政。

原先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受處分學生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後續發生多起案例,例如學生不滿補考成績被打 7 折,提起行政訴訟卻被法官援用釋字第 382 號駁回,引起爭議。

教育部指出,大法官今天做成的 784 號解釋,宣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學校侵害時,即便沒有達到如退學般「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的程度,也可按相關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救濟,而無特別限制的必要。

教育部表示,大法官曾於 2011 年做出釋字 684 號,針對大學生的行政爭訟權做出解釋,今天發布的釋字 784 號,進一步變更了釋字第 382 號的內容,更能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權利。教育部將提醒各級學校實施各項措施時,應注意行政程序及依法行政。

教育部解釋,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護校園秩序,有許多教育或管理措施,例如學習評量、獎懲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需依法做個案具體判斷,考量個別措施的目的、性質、干預等程度等。相信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會考量、尊重教育人員的專業判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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