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被控 2016 年製造海洋污染,環保團體日前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北院以沒有管轄權裁定駁回。環團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向高院提出抗告。
環保團體在記者會後步行到司法院陳情,並遞交國際人權團體連署信,希望司法院正視越鋼案遭駁所凸顯的國際管轄等制度問題。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指出,本案沒有專屬管轄問題,適用辯論主義,法院只能基於兩造當事人的主張來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基於兩造主張裁判,而是自己做認定,明顯違反辯論主義。
黃馨雯表示,越鋼受害人在起訴過程中就受到越南政府武力鎮壓及不當關押,甚至越南法院在案件起訴之前,就參與台塑與越南政府的協商,顯然有特殊立場,並不獨立。北院認為本案由越南管轄才符合當事人間的實質公平,令人不解。
她指出,台塑採高度中央集權的決策模式,本案訴訟的重要證據都在台灣,一審在未開庭且未審酌兩造主張下,逕以無管轄權草率駁回,明顯有嚴重瑕疵,因此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要求本案應發回重審。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民間團體, 6 月間為海洋污染案的 7875 名越南受害者,到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台塑集團等公司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求償新台幣 1 億 4027 萬多元。
河靜鋼鐵廠當時聲明表示, 2016 年 4 月越南中部發生魚群死亡事件,越南官方調查後,河靜鋼廠已於同年 8 月支付 5 億美元補償中部 4 省漁民損失,並依越南政府要求由政府統籌辦理發放作業。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 7875 名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就本案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台北地院表示,北院沒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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