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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應建立司法互助機制 以免墮入兩大陷阱

香港男子陳同佳。/ 圖片來源:中央社

陳同佳欲來台「自首」一事,再引發台港政府交鋒。缺乏司法互助機制下,貿然接受「自願自首」不但無法確保罪證的移交,也恐讓台灣變相承認「一中原則」,並為香港「送中」背書。

去年 2 月,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之後因在香港盜刷死者的提款卡而遭港警拘捕,才讓整起命案曝光。當時,政府曾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和引渡嫌犯的請求,但港府以台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為由拒絕。陳同佳最後僅因「洗黑錢罪」在港入獄。

今年 2 月,香港政府以處理陳同佳殺人案為由,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將其中不適用香港與「中國其他任何部份」的條文刪除,因而引發社會不安,繼而爆發迄今已延燒 4 個多月的「反送中」政治風暴。

如今,陳同佳即將出獄,卻依然無法被引渡到台灣;而港府也不打算在香港法院審理此案,否則將坐實外界對修法「掛羊頭賣狗肉」的質疑。這種狀況下,陳同佳的「自願自首」,就成為港府的解套方案。

對台灣而言,無論自願與否,陳同佳來台確實能解決犯人無法引渡的窘境。但刑案的起訴不僅涉及犯人,證據的完整性也至關重要。港警去年即調查陳同佳是否在香港境內已串謀犯案,但在台港依舊缺乏司法互助機制下,若檢調無法取得相關罪證,恐影響司法審理的完整性。

這就凸顯出台港之間建立司法互助機制的必要性,唯有如此,才能根本性地杜絕日後再產生類似困境。

此外,台灣若貿然接受了陳同佳的「自首」,也恐墮入兩大陷阱。

首先,是承認「一中原則」的陷阱。香港至今與全球 30 個國家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而港府未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加上港府此前宣稱有必要修訂逃犯條例的理由,都是建立在漠視中華民國作為主權國家的事實,及認同「一中原則」的基礎上。即便逃犯條例修法未過,但台灣若放棄以司法互助機制移交嫌犯,豈不是也變相承認了「一中原則」?

其次,是為香港「送中」背書的陷阱。港府認為香港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因而交給台灣審理。那在港府承認「一中原則」的前提下,未來若有案件發生在中國大陸,港府是否也理所當然將犯人送回大陸審理?

陳同佳身為通緝犯,台灣司法對他當然有管轄權,但若台港未能建立司法互助機制移交犯人與罪證,不但無法避免日後再產生類似案例,也恐將衍生更多負面的政治效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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