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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補給專欄》綠能案場買賣很正常 帶你看懂資本市場機制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最近有媒體指出太陽光電業者雲豹能源的子公司兆洋,剛從國產署手上標下案場,就被轉賣給外商,斗大標題說外商來台撈綠金,質疑綠電業者標到案場後,案場還沒蓋好跟商轉,就提早賣股票獲利下車。不過英商入股兆洋一案,其實這筆交易在去年 10 月就敲定,但國有地標案是今年 7 月才標租,所以並不是業者取得兩標案後,再把兆洋股份轉讓給英商,沒有買空賣空行為。

但其實即便光電案場買賣,也是相當常見的商業行為,實在是沒有新聞說的那麼恐怖,以下從三點來論述剖析。

ㄧ、有發電才有賣錢 案場妥善經營才是重點

首先,目前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還是以全數賣給台電公司、台電用躉購費率收購的方式,但這個前提是,再生能源電廠要蓋好、發電才有賺錢,如果沒有發電,政府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所以對政府與業者來說,最重要的是案場營運狀況與發電效率維持良好。至於是否由外資入股,這部分經濟部的投資審議委員會也會去檢視把關,若資格符合並沒有不准外資投資的理由。

二、案場正常買賣 賺取建設資金

其次,開發案場的資金往來並不是買空賣空,其實在案場開發前期,取得資格是最困難的,需要投入最多的資源,不少想長期經營的開發業者,會在取得資格後賣掉股權來賺取建設資金。

東部汽車公司發表太陽能光電案場。
圖片來源:中央社

打個簡單的比喻,這就跟建商蓋房子,會先賣預售屋以賺取後續房屋的建設資金是一樣的。我們要知道股權買賣去做再融資,在案場開發是很正常的事,不然開發案場不能賣,廠商是要持有多少資產,或是要跟銀行借多少錢,才能做下一個案場開發呢?

三、隨生命週期變化 讓不同投資人進場

案場買賣是市場機制,本來蓋好後就會再賣出給需要穩定收益的投資人,隨著案場生命週期變化,讓有不同風險胃納的投資人進場,是很正常的商業模式,這樣才有辦法讓資金運用效率最好,讓案場建設的市場更加活絡。

例如:退休基金需要低風險但有長期、固定報酬的投資選項,而營運期的再生能源案場就會是個好標的。

台灣這幾年積極的在推廣再生能源,綠電開發不只做出成績,也成為一個國際關注的市場,像是有美商、英商投入台灣的太陽光電案場投資,在離岸風電方面,我國第一座海洋示範風場也有丹麥、澳商、日商的參與,可見國際對台灣市場有信心,我們也要對自己有信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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