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犯嫌陳同佳,港府指香港法庭沒有管轄權。法務部今晚指出,依情資及港媒報導等,香港檢警有調查陳同佳疑在港預謀犯案,沒有管轄權說法昧於事實。
港府 18 日公布表示,在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夠證據控告陳同佳在台涉嫌殺人的罪行,而香港法庭也沒有相關管轄權,香港當局不可能繼續扣押陳同佳或追訴他涉嫌在台所犯罪行。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指出,去年 6 月間香港執法人員透過情資交換,向我方表示港方積極調查陳同佳是否於香港境內串謀殺害計畫等情資,香港保安局局長也早對香港媒體表示,與香港警方及律政司研究在香港法律體系之下如何處理這宗案件,最重要是調查所有事情的真相;另於答覆香港議員的書面也提到就本案竭力蒐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證據等情。
法務部指出,很明顯香港檢警等機關本已在調查陳同佳是否在香港預謀犯案,並調查相關事實及蒐集在港證據,這與港府強調香港法庭對陳同佳無管轄權等語,大相徑庭而昧於事實。
法務部官員指出,依香港現行刑法,雖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但若將此理解為香港法律絕不可適用域外,顯然不符實情;因有很多跨境犯罪行為,如果罪行一部分發生在香港,其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外,香港法律管轄此類犯罪,仍符合屬地原則。
以香港現行法律為例,「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官方機密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均有類似域外管轄的規定,均無違反香港基本法的問題。
此外,今年 5 月間,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不論從「屬地原則」、「刑事追溯權」、「海外取證」等方面分析,認為港人港審謀殺罪是可取方法,他並批評香港政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他並說「起碼就謀殺、誤殺,擴闊域外司法管轄權,令香港法庭有權審議香港人在外地涉嫌的謀殺案,我覺得是完全可取。」
然而,陳同佳及被害人都是香港居民,且香港檢警已掌握諸多未提供台灣的在港證據,並懷疑陳男可能在香港即預謀犯案,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法務部重申,港方應積極追訴陳同佳涉犯殺人罪。
去年 2 月, 20 歲香港少女潘曉穎與當時 19 歲的陳同佳在台北共度情人節,卻遭陳同佳殺害。陳男獨自返港後,因涉嫌盜竊女友財物被捕。
由於台港沒有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他到台接受調查;且由於陳同佳認罪獲減刑,最終僅被判處 29 個月有期徒刑,可望在本月 23 日出獄。
陳同佳致函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達決定出獄後願意赴台自首,並請特別行政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刑事局已收到香港警方傳真來函,將會提供合法且必要協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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