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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揪連署 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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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長凃峻清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為 18 歲,目前進入附議階段,台大學生會號召大家連署,還權於青少年。

凃峻清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https://reurl.cc/vndn 01 ),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至 18 歲,附議人數如達 5000 人,主管機關須針對提案具體回應,距離附議期限還有 30 天。台灣大學學生會昨晚在臉書貼文,號召大家一起參與連署,支持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由 20 歲下修至 18 歲。

「權利應對等於責任」,台大學生會指出,但在台灣,年齡 18 歲以上、 20 歲未滿的青少年處境卻非如此。依照「刑法」,滿 18 歲即是完全責任能力人,但「民法」中,這個年紀的青少年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被視作未成年,「權責不符」,青少年空有責任,卻不被認可相應的行為能力。

台大學生會提到,校內大學部有近一半同學是 18 歲以上、 20 歲未滿,校園日常生活也牽涉到許多受限「民法」行為能力限制的活動,例如在外讀書需要戶頭來領每個月生活費,未滿 20 歲開戶需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加身分證正本,申請助學貸款時,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台大學生會表示,「成年」與「成長」脫不了關係,沒有人到某個特定年齡就能忽然擁有完整的自我管理、決策判斷與公共參與能力,這一切必須在實作中學習,因此希望下修「民法」行為能力年齡限制至 18 歲,將日常與經濟決定權還給青少年,順著時代與世界潮流,一步步讓青少年能被視作完整的「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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