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實施「禁蒙面法」,法國在「黃背心」運動數度沾染暴力下,實施「反破壞者法案」,禁止遊行期間蒙面,但被批評不精確,執行上有疑慮。
香港群眾數月來爭取民主運動不歇,林鄭月娥宣布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自 5 日起實施「禁蒙面法」。
法國在 2009 年已有「反蒙面」政令,禁止示威遊行者在有違公共秩序風險的時候刻意蒙面以避免身分被認出,最重罰 1500 歐元(約新台幣 5 萬 900 元)。
今年 4 月,法國進一步實施「反破壞者法案」(Loi anticasseurs),針對公開遊行期間或結束後、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下,沒有合理動機而刻意隱藏全臉或部分臉孔者,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和 1 萬 5000 歐元罰金。
這項法案實施的背景是法國「黃背心」運動期間,數度有暴力分子混入遊行人群,砸毀公車站、銀行提款機、商家櫥窗、焚燒公共垃圾桶及街邊汽車等,這些人通常身穿黑衣、蒙著面。
「黃背心」運動起因是群眾反對政府調漲燃油稅,自去年 11 月自發上街,以螢光黃背心為身分標誌,稱為「黃背心」運動,在政府讓步取消調漲後,訴求改為賦稅公平、要政府釋出更多公民權等,至今每週末仍有零星活動。
部分國會議員及人權團體認為這項規定不夠精確,因為蒙面者可能沒製造混亂也會被逮捕,針對「公共秩序混亂」的意義解讀及期間長短定義可能因人而異,何謂「刻意」、「合理動機」等文字也不精確。
這項法案頒布後,國際特赦組織等約 50 個團體公開呼籲廢止,理由是原有法規已足夠逮捕犯罪者,新法規卻可能讓只是因為天氣冷或為了避免吸入催淚瓦斯而用圍巾蒙住口鼻的人被捕。
國際特赦組織法國分部的言論自由暨捍衛人權計畫負責人克拉梅耶(Nicolas Krameyer)接受法國新聞電台(Franceinfo)訪問時曾說,認定蒙面者等於暴力份子,是在法治國家不能接受的想法。
反蒙面法規才實施數月,成效有待觀察,但在執行上顯然有些疑慮待解決。
今年 9 月,在抗議政府面對氣候變遷無作為的遊行中,法國警方逮捕了兩人。這兩人的律師說,當事人只是和平遊行,除了蒙面以外什麼都沒做,兩人都沒前科、都有工作。
費加洛報(Le Figaro)引述律師的說法表示,警察只問了兩名當事人有何訴求、是否參加過「黃背心」運動、是否自認為「黃背心」等 3 個問題,彷彿支持「黃背心」就是犯罪。這兩人很快就被釋放,沒有後續追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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