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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翻覆案首開庭 司機員尤振仲不認罪

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地院審理普悠瑪翻覆案今天首度召開準備程序,法官詢問被告司機員尤振仲是否認罪,他說,「我當然不認罪,我當時依照判斷和作業程序操作」。

宜蘭地院上午首度召開準備程序,被告尤振仲、時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和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均到庭,對於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3 人均表示不認罪。

檢方指出,這起死傷是因為尤振仲違反行車實施要點不當關閉 ATP,同時也關掉在列車上乘客的生命防護網,這台隨時可能成為「失速列車」,尤振仲把電門把手拉到時速 140 公里至 142 公里超速行駛過彎,早已超越臨界速度,因而車頭出軌翻覆。

檢方表示,經查扣並解讀「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並結合當時通訊對話,製作視覺化整合影片後,認為事故列車於大溪站隔離 ATP,再由羅東站出站行駛,之後即有時速 140 公里以上,以超過速限時速 75 公里近 2 倍速度在曲線半徑 360 公尺的新馬車站前彎道高速行駛,尤振仲不當隔離ATP而且超速過失相當明確。

檢方認為,空氣壓縮機(主風泵)的停止與這起事故發生並無條件及相當因果關係,也不會造成列車爆衝,也就是不會有超速的危險,況且空壓機停止的排除方法,尤振仲在教育訓練時也有簽到。

尤振仲的委任律師閻道至表示,尤振仲之所以否認犯罪,主要是因為他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希望藉由這次司法程序還原當時真相,最想知道的是,為何他的認知和檢方提出的客觀事證會不一樣。

閻道至說,尤振仲當時判斷列車有煞車作動是因為 ATP 故障才會關閉 ATP,這是結果論問題,如果事後他知道當時 ATP 沒有故障,是自己把 ATP 關掉,他就該負責,他也會負責。

閻道至表示,當時列車如果刻度和時速不符,忽快忽慢,也就是可能電門把手操作時速 50 公里,實際上時速卻是 80 公里,或是操作在時速 60 公里,速度表卻顯示時速 40 公里,另外,證人當時也提到列車有爆衝現象,這些都需亟待調查。

另外,閻道至表示,尤振仲當時信賴他手上的電門把手,以汽車來講就是油門,在這個狀況下導致他沒辦法判斷,證人曾提到司機員如何觀測速度,就是以看電線桿的距離然後在心裡心算除以時間,算出大概時速。

不過,尤振仲在整個事發過程 49 分鐘內,有將近 47 分鐘時間在通話和呼救,只有一分多鐘的空檔沒在說話,平均每 12.05 秒就要拿起無線電呼叫一次,總共發話和收話次數高達 237 次,再這樣狀況下,要他一邊講話一邊修車,一邊確認車速,「他是人不是神」,今天尤振仲有他的責任,他不會逃避也會承擔,但希望不要再有下個尤振仲出現。

尤振仲在開庭結束後表示,他會承擔自己應該要負的責任,要對去年在台鐵 6432 車次上所有人致上萬分歉意,因為他們是最無辜,這段時間自己其實跟犯人沒有兩樣,日子過的很難想像。

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在去年 10 月 21 日下午 4 時 49 分,行經宜蘭新馬站時高速過彎出軌翻覆,造成 18 人死亡、 200 多人受傷嚴重事故。歷經 7 個多月調查,檢方 6 月間針對尤振仲、柳燦煌和吳榮欽共 3 人,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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