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被控歧視申請入學的亞裔學生,開審近一年後判決出爐。法官認定,哈佛考量種族的招生方針合憲,未蓄意歧視亞裔申請者。哈佛雖勝訴,此案仍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哈佛大學採用全面(holistic)入學評估,以保持學生種族比例,不只考量申請者學業與考試成績,也包含活動、成長經歷和個人特質。部分人士指控哈佛以更高標準評估亞裔美籍學生,涉嫌非法歧視;哈佛否認指控,強調種族只是複雜評估因素之一。
麻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巴洛茲(Allison Burroughs)在今天公布的判決書中指出,哈佛大學招生作業「不完美」,招生人員可接受反種族偏見培訓,但法院不會因招生存有改善空間,就摧毀一套通過憲法規定的良好程序。
巴洛茲認定,哈佛大學至少自 1970 年代便考量種族的錄取標準與程序符合最高法院判例,沒有違反聯邦民權法,原告提出哈佛蓄意歧視亞裔美籍人士等 4 項指控全數遭駁回。
原告指稱哈佛大學將考量種族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當作對付部分種族的武器,使其他種族申請者獲益,巴洛茲不認同如此論據。她表示,哈佛大學招生程序考量種族,符合嚴格司法標準,學生組成多元也有益處。
巴洛茲寫道:「就本案而言,至少到目前為止,考量種族的招生是確保哈佛校園多元的基礎之一。」
她表示,獲哈佛錄取的學生將在充滿各種經驗、信仰與才能的人群中生活與學習,有機會了解彼此比種族更多的事,進而認識具備獨特經歷的完整個人。「在哈佛與其他地方,這將驅策我們有朝一日將種族視為一種事實、而非告訴我們何者重要的決定性事實,但我們尚未達到如此境界。」
維權人士布魯姆(Edward Blum)經營的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2014 年提告,指控哈佛大學從事「種族平衡」並對錄取的亞裔美籍學生數量設限。
據統計, 2010 至 2017 年,哈佛大學亞裔美籍學生約占 20 %,西裔與非裔美籍學生各占 10 %,白人等其他族裔占 60 % 左右。校方說這反映申請者種族比例穩定,原告則指控這是非法種族配額的證據。
原告聲稱,哈佛大學內部資料顯示,亞裔美籍學生學業和課外活動評分在所有種族中居首,呈現幽默、勇氣和善良等個性分析的「個人評分」卻敬陪末座。在法院文件中,哈佛將亞裔美籍學生個人評分偏低,歸咎於師長推薦函、申請者論文與面試產生的「不可觀察因素」。
去年 10 月,麻州聯邦地區法院進行為期 3 週的審判,引發全美熱烈討論種族與族裔在大學招生中扮演的角色。
爭論焦點在於,哈佛大學招生制度究竟是看重個人才能,還是獨厚校友、重要捐贈者子女等特定族群,而使其他申請者吃虧。原告爭取禁止哈佛大學未來做出錄取決定時考量種族,但美國最高法院過去 40 年多次裁決,大學院校為增進多元校園產生的教學益處,可將申請者種族納入考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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