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議今天審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朝野立委關切國影中心升格後的定位與功能,以及相關利益迴避、監督機制;文化部長鄭麗君說,改制為行政法人後有利視聽文化資產保存、推廣及修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有 33 條條文,鄭麗君等人列席並備質詢;聯席會議今天上午進行詢答,預計下午進入草案的逐條審查。
根據文化部書面報告指出,為保護電影文化資產,前行政院新聞局於 1978 年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電影圖書館」,後逐步提升電影典藏專業能力,於 1992 年轉型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 2014 年再轉型為今天的「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鄭麗君說,國影中心從資料館改為財團法人,長期沒有法制化,而民間倡議國影中心法制化已有 20 多年時間,考量 2011 年行政法人法三讀通過,多一個選擇的可能,而國影中心適合以行政法人設立,一方面完成法制化,二方面把財團法人改制為行政法人,符合它未來任務導向的組織設計,因此這次提出條例草案。
鄭麗君指出,推動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法制化,由財團法人轉型為行政法人的理由包括,國家重要電影資產回歸由全民所有,同時強化政府監督及公共化責任;賦予組織明確定位,強化國家文物徵集能力;強化組織專業的永續發展及文化效能。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質詢時指出,對這個案子「樂觀其成」,但條文中有部分內容模糊,例如「視聽」的定義為何,而且草案第 3 條規範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有些與文化內容策進院、影視局、影視司等有重疊,恐有疊床架屋狀況,條文內容應寫更清楚。
鄭麗君表示,文化部對這些組織都有做設計,因此功能不會重疊,而且目前就沒有疊床架屋情況。
此外,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周春米等人則關注此部草案的監督、利益迴避機制,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間的問題,討論迴避的範圍要設到哪裡。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要求,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應將權利盤點納入未來重點工作項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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