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持改造手槍為友人助陣時對空開 2 槍,被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他開槍是為救朋友離開現場,沒有傷人意思,判緩刑 3 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基隆市一間卡拉 OK 店謝姓女經理與邱姓女服務生因薪資問題產生嫌隙,雙方於 2017 年 7 月 1 日晚間 10 時邀約在店內談判,兩方人馬發生嚴重口角,謝女人馬的郭男暗示陳男帶槍前來助陣。
陳男從台北搭計程車到場後,見雙方人馬發生推擠互毆,陳男要將改造手槍交給友人郭男時,郭男以台語說「開、開、開」,同時伸手往上指。陳男為了要幫郭男離開現場,便對空開一槍。
郭男和陳男等人上車後,發現友人羅男仍在現場與對方互嗆,郭男請陳男再開一槍,陳男便將手伸出車外對空開一槍後,對方因而心生畏懼,羅男得以上車,一行人開車離去。
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供稱他是被收養,與父親很久沒聯絡,母親則已過世,和女友同居 2 年並未登記結婚,但兒子已 4 個月大,「我知道我錯了,之後不會了,我小孩還很小,我想念我的老婆、小孩」。
法院認為,陳男平日素行良好,開槍主要目的是為救朋友離開現場,否則,雙方必有更大損傷,且陳男無恃勢凌善,也沒有損人利己,更無引人作惡,適時阻止悲劇發生,依法酌量減輕刑責。
法院審理後,依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嫌,處有 1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5 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折算;另依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 3 月,可易科罰金。兩罪均緩刑 3 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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