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製酒教學課程、活動,只要符合不以產製酒品為目的、每名學員製酒數量未逾 5 公升,酒品由學員自行帶回,以及過程中未使用私酒等 4 要件,就屬合法行為免罰。
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表示,菸酒管理法規定,產製酒品必須要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實際在執照上載明的地點進行產製,否則將視為產製私酒,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查獲私酒價值龐大,還可加重處罰,僅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才可免罰。
國庫署官員說,不過,只要教學過程中,業者與民眾被認為存有對價關係,例如向參加者收取費用或工本費,就不適用少量自用免罰的規定,一樣得開罰。
國庫署官員表示,過去針對製酒教學課程是採從嚴管理,比照製酒業者進行控管;不過,實務上地方政府在查核時,因各類課程內容設計不同,很容易裁罰標準不一的問題;日前經與專家學者交換意見,認為如果是純粹教學,應該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規範,這樣也有助休閒農場發展,可推出相關課程攬客。
官員指出,因此,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如果活動不是以產製酒品為目的,且教學完畢後,每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不超過 5 公升並由學員全數帶回家,過程也未使用私酒,就不視為產製私酒行為,即使課程收費,存有對價關係也免罰。
不過,國庫署也提醒,開設製酒課程的業者於教學時使用的原材料,記得要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要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維護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解釋令於今天發布生效,所有尚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