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逃犯送中條例》,能讓「不分國籍」的「嫌疑人」即便只是過境香港,也可能被移送到中國,冠上罪名,失去人身自由,更沒有公開審理的機會。
依循《送中條例》的規定,中國要把一個人定罪,其實很容易:
主張台獨 是犯罪
支持中華民國 當然也是犯罪
《送中條例》罪行類別 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支持人權支持西藏人權拒絕新疆集中營
就是危害中華民族是犯罪
《送中條例》罪行類別 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說你犯罪就犯罪 直接送中國
《送中條例》罪行類別 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宣傳理念網路討論通通犯罪!
《送中條例》罪行類別 4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不分國籍過境香港就可逮補
中國可任意羅織罪名,其侵犯人權的紀錄,罄竹難書!有犯罪,才會被抓?至於什麼是「犯罪」?很抱歉,一切由中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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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 台灣賦格 Taiwan Fugue 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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