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負責人朱德海一審遭判 1 年,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依食安法認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判刑 1 年。
檢方起訴指控,淦成企業朱姓負責人為降低海參加工成本,並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後賣相較佳,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止,將工業用冰醋酸加水稀釋,把海參放入桶內浸泡,後續加工烘乾,出口至香港、中國,不法獲利新台幣 540 萬元。
新北地院一審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判處朱姓負責人一年徒刑,淦成公司判罰 100 萬元。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行為時衛生標準尚未訂定,去年 1 月底改判朱姓負責人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指出,加工助劑中涉及食品洗潔的物質時,相關規範或處罰規定自應依循「食品用洗潔劑」的衛生安全品質標準稽核,本件冰醋酸,屬工業用的強酸(醋酸 99 %),為腐蝕性物質,極具危險性。
更一審指出,食安法的目的,在規範食品業者製造、使用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與食品相關的安全衛生規範,即使本件冰醋酸「稀釋」,僅在降低物質濃度,並未改變本質,已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
因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2 項前段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判朱姓負責人 1 年徒刑、淦成公司判罰 100 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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