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民進黨組織部副主任的莊嚴在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指控當時尋求連任的吳宜臻放任助理收錢。一、二審依選罷法判處莊嚴有期徒刑 6 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 104 年間,時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吳宜臻參與第 9 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莊嚴同年 12 月 28 日到台北地檢署外發送標題為「綠委縱容 A 錢助理,三進國會偽造公文」的新聞稿給記者。
莊嚴在新聞稿中指控吳宜臻的助理向建商索討活動費新台幣 250 萬元,另向苗栗某企業人士索取 40 萬元的公關費用,「呼籲民進黨審慎評估陣前換將的可能性!」吳宜臻與助理因此提起告訴。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認為,莊嚴辯稱新聞稿內容來自批踢踢實業坊的文章,但網路文章真假難辨,莊嚴未經查證即以新聞稿方式轉述,有散布謠言的惡意,意圖使吳宜臻不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判處 6 月徒刑,褫奪公權 1 年。
案經莊嚴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認為,莊嚴並無真憑實據,僅憑真假難辨的網路文章,即加以杜撰、誇大製成新聞稿發送給記者,顯具有散布謠言與誹謗告訴人名譽的惡意,維持一審判決。
莊嚴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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