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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審判長:如違服務法仍有失職可能

前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教唆洩密,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無罪確定。高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馬英九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他是公務員,如違反規範,仍有失職懲戒可能。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由庭長張惠立擔任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法官游士珺、柯姿佐擔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涉犯洩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事實,應提出證據及負舉證責任,該件檢方無法說服法院形成馬英九有罪的心證,因此判決無罪。

合議庭表示,檢方當初起訴馬英九的二個犯罪事實,首先是馬英九在民國 102 年 8 月 31 日,明知特偵組調查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另是馬英九於 2013 年 9 月 4 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合議庭調查後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並沒有共犯關係,也沒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他們兩人間有所謀議,黃世銘所為,並不能與馬英九所為混淆。

此外,黃世銘主動求見交付關說案的書面及口述內容,馬英九是被動接收,所以,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進而引申馬英九違法傳遞利用柯建銘個資。

合議庭表示,馬英九當時為總統是法定公務員受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如違反規範,有因失職遭受懲戒處分的可能,但刑罰與行政罰不同,合議庭審理案件僅就馬英九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須處罰進行調查,結論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高院指出,一審法院以馬英九行為構成刑法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 44 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做出無罪判決;更一審今天則是認定馬英九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做出無罪判決。二者見解雖然不同,但判決無罪一致,因此不做撤銷判決,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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