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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泰源事件 監委王美玉:相信仍有檔案未移交

監委王美玉。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調查過台東泰源事件的監委王美玉受訪表示,她在提出報告時,已盡量把能公布的檔案都公布,但其中還有很多疑點無法釐清,相信類似的案件,可能是原部門還有檔案未移交到檔案局。

政治檔案條例今天三讀通過,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機密檔案應於機關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後 6 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若經檢討後仍列為「永久保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日前曾針對台東泰源事件進行調查的王美玉受訪表示,檔案列為永久機密一定有特殊考量,但任何的機密都應該要有解密的一天,況且台灣已經歷經 3 次政黨輪替,有什麼機密是執政者看不到的,為什麼這些政治檔案不能解密,這讓當事人情何以堪。

王美玉指出,泰源事件明年就滿 50 週年,而當事人或遺族至今仍看不到相關檔案,她在提出調查報告時,已盡量把能公布的檔案都公布,但其中還有很多疑點無法釐清,相信類似的案件,可能是原部門還有檔案未移交到檔案局。

曾調查吳石共諜案並認定審判有違失的監委高鳳仙表示,整體來看,基本上她覺得立法立意良善,能夠讓更多的真相露出,但若是有牽涉到情治人員的身分就會比較難解密。另外,她也關注是否有證人保護的問題。

高鳳仙指出,有冤案當然要平反,但政治檔案條例有關政治檔案的定義,期間最晚是到 1992年,距今不遠,恐怕仍有很多證人還在世,若是檔案解密,不知道是否會讓當時指證的人遭到報復,檔案解密應該要有配套措施,考量證人的保護。

蔡崇義表示,他認為立法用意很好,盡量做到公開透明是政府應有的責任。領納稅人的錢,在「必要」及「年限考量」的限制下,讓納稅人有知道的權利,本來就是應該的。他說,政府擁有的資訊,除了國防、外交及隱私或一定必要的條件下,本就是公共財,應該全民有知道及使用的權利。

他又說,政治檔案條例應該秉持前述的理念,真相解開後所帶來的和解,才能無所遺憾,且在司法實務上,查明真相後,反而容易促成和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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