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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三讀通過 拒絕移交可處500萬罰鍰

蘇嘉全。圖片來源:中央社

政治檔案條例今天三讀通過,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等所保管的檔案,應自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清查,必要時得延長半年;若相關機關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可處最高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這次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的立法,共有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林俊憲、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所提的 4 個相關版本。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上午主持黨團協商,會議一開始便宣布,尤美女、林俊憲及林昶佐撤回他們的提案版本,因此今天討論的版本為國發會檔案局協商建議條文,共有 17 條。

經 2 個半小時的討論,朝野立委對於該條例的政治檔案時間軸定義,以及政府機關、政黨等毀損檔案有無刑責等 6 條條文無共識,院會下午 2 時表決處理。

經表決後,三讀條文明定,政治檔案條例的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此條例是要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公民的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辦理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

「政治檔案」是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到 1992 年 11 月 6 日止(促轉條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也適用。

三讀條文規定,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定期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達成解密條件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超過 30 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非原移轉機關說明有保密的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政府機關(構)應於條例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的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6 個月。機密檔案應於機關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後 6 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若經檢討後仍列為「永久保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

此外,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的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在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

關於解密部分,條文中也規定,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等事項;關於解降密的檢討,若屬保密逾 30 年且無法律依據者,應予解密,並不得基於為了要隱瞞違法行政疏失等目的來規避解密。

而在爭議處理機制上,三讀條文明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及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的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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