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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程序無規章 聯盟曾兩度提防震撼彈條款

圖片來源:中央社

Lamigo 桃猿今天宣布轉賣,投下震撼彈。不過職棒規章沒有轉賣程序,僅列出新企業需其他球隊同意, 7 年前及 3 年前中職原先想提出「防震撼彈條款」,但始終沒有納入規章。

桃猿宣布轉賣程序後,職棒秘書長馮勝賢表示,「聯盟這部分也肯定 Lamigo 這 10 幾年來貢獻,對球團的協助就是聯盟積極要去做的,會長也有收到訊息,我會跟會長討論,跟劉董事長(劉保佑)見面、協助」。

職棒規章內僅在「職業棒球協約」第 8 、 10 條中,提到球隊轉賣相關條文,第 8 條為球隊之轉讓應經聯盟理事會同意;第 10 條則是球隊或其股權之轉讓,受讓人人選應經其他立協約書人全體(其他球隊)及聯盟同意,所推薦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人選應經其他立協約書人同意。

2012 年底,興農要轉賣給義大,時任職棒會長黃鎮台有意提出「防震撼彈條款」;此條款 4 年後、義大要轉賣時也被提出,若球隊有意轉賣,必須在 1 年前告知聯盟,不得由球團對外發言,接洽過程相關進度由聯盟統一發言,但卻只成為共識,至今仍未納入聯盟規章,也不具約束力。

目前沒有條文規定轉賣程序,馮勝賢表示,「所有程序都要經過常務理事會審核加入,開會之後來做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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