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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回台專法三讀 實質優惠稅率最低4%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法案上路第 1 年匯回資金可享優惠稅率 8 %,第 2 年予 10 % 優惠,匯回資金若進行實質投資,還可退回一半稅款,即實質稅率 4 % 或 5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條文規範,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引導境外資金回國,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行政院提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民進黨立委余宛如、蔡易餘及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也有提出版本,希望協助台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匯回境外資金的需求,讓海外台商的資金找到回家的路。

三讀通過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範,在法案通過後的 2 年內匯回資金享有優惠稅率,第 1 年匯回稅率 8 %,第 2 年匯回 10 %;若實質投資特定產業,如 5 + 2 創新產業等,可退回一半已繳稅款,也就是實質稅率降至 4 %或 5 %。

條例規範,匯回資金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以避免炒作房市,且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匯回資金原則為進行實質投資,投資產業的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

在資金運用方面,資金可自由運用上限為 5 %,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金融投資上限 25 %,金融投資範圍授權由金管會擬訂子法規;其餘 70 % 可進行實質投資。

資金運用限制,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 5 年,屆滿 5 年後自第 6 年起得提取 1 / 3 ,第 7 年再提取 1 / 3 ,第 8 年得全部提取。

為落實本條例專戶控管及有效投資的目的,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存入專戶的資金應依規定管理運用達一定年限,且不得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的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違反規定或購置不動產者,應按 20 % 稅率補繳差額稅款。

另外,在罰則部分,條例也規範,個人及營利事業於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申請時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不實,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多位立委今天在院會發言。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周陳秀霞表示,沒人反對鼓勵台商回台投資,但台灣缺的是投資機會、不是資金;必須做好把關機制,避免後遺症,不要炒樓、炒房,也不要造成資金閒置。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說,台灣缺的是投資標的、不是資金,這才是正確命題。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指出,台商返鄉,資金回台。長期以來,台灣出口投資,很多資金留於境外,特別存放在新加坡和香港,台灣年輕金融人才也往海外出走。鼓勵資金回流促進實體投資與經濟,維持財富管理產業競爭力,有助留才與育才。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的境外資金回台專法,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合宜租稅措施。關於推動制定境外資金回台專法,根據財政部長蘇建榮 2 日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向立委們表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在 6 月 12 日回覆,這法案不會違反規定,他說,APG對此法案也不會進一步採取任何動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說,海外資金匯回如果選擇不用本條例,稅率是 20 %,匯回的資金「海闊天空」什麼都可以用。如果選擇用本條例,匯回資金可享優惠稅率 8 % 到 10 %,但至少綁 5 年,之後 1 年領回 1 / 3 ,且資金運用再區分 70 %部分若做實質投資,還可以再有 4 % 或 5 % 優惠,條例架構大概就是如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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