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近期將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條件準則,提出 5 大修正重點,包括董監事禁止兼任規定、兆元以上資產規模公司須提高專業董事比例等,於明年 1 月起實施。
為強化保險業之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的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已經完成「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今天宣布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有 5 大重點。
首先,為了落實競業禁止,避免利益衝突情況,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保險業董監事時,自己或關係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金融機構之董監事。不過,若是金控旗下有保險公司,就不在此限制內。
第二,保險業若資產規模達 1 兆元以上,就須提高專業董事人數,董監事人數若在 5 人以下,應有 3 人為專業董事;人數超過 5 人,每增加 3 人應再增加 1 人;專業常務董事由 2 人調整為 3 人。保險局也透露,達到此規模門檻的保險公司目前有 8 家,其中有 6 家需要提高董事人數。
第三,有關於保險業專業董事身分,明定全體董事在 13 人以上者,專業的自然人董事得為 5 人;但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者,專業董事就無須為自然人。
第四,政府及法人代表人被指定行使職務的自然人,擔任監察人時,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的限制。
第五,增訂保險業董事應確實審核經理人資格的規定,因為保險業董事會有選任經理人的責任,金管會增訂必須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的適任性,負起監督的責任。
保險局表示, 5 大修正已進入預告期,將蒐集各方意見後,前 3 條預計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 2 條發布後即實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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