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因此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此規定也適用於檢察官。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明訂,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此規定適用於檢察官。
評鑑制度改革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官法從 2011 年 7 月公布後施行以來,外界檢討聲音不斷;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天晚上與今天整天處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今天晚間近 6 時完成三讀。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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