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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法協商 個案評鑑制度尚無共識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主持法官法修法的黨團協商,對於是否將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朝野立委尚無具體共識;蘇嘉全裁示,下午 2 時 30 分繼續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 5 月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官懲戒處分種類,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不過仍有 40 多條條文無共識,須交黨團協商。蘇嘉全今天主持黨團協商。

現行法官法第 31 條條文規定,司法院應每 3 年至少 1 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者,應依第 35 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是將法官法第 31 條條文刪除,但在法官法第 35 條條文中,關於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的主體,增加「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若法官有違失情節,相關人員可以隨時反映,不用等到全面評核,而且全面評核制度也無法強化職務監督獎優汰劣的功能。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全面評核制度持平而論,作用不大,這次修法的重點,是要讓不好的法官有退場機制,現在讓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是制度的大翻轉。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個案評鑑若能夠真正得到強化,支持有條件的廢止全面評核,但在請求個案評鑑的主體資格希望可以放寬,不只是當事人、犯罪被害人,也要加上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黃國昌也說,如果要把全面評核制度廢除,就應該把個案評鑑的大門打開,讓評鑑委員自己可以發動評鑑。

今天出席協商的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有解釋上的疑義,至於評鑑委員能否主動調查,在很多審議機制上,「裁判者不要兼打擊者最好。」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認為,想要落實司法改革,每個人的價值與路徑不同,沒有絕對好壞,建議全面評核與個案評鑑這 2 件事應該分開來看,全面評核確實功能不彰,就應該拿掉;但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官評鑑,要衡量正面與負面效果。

蘇嘉全在會上表示,司法改革是人民現階段最期待的一件事情,如果沒有用破釜沉舟、公平正義的方式處理,縱然法官法修訂通過,社會也不會感受到改革的成效。

今天的協商從上午 9 時 30 分開始,一路討論到中午 12 時 30 分左右休息;蘇嘉全裁示,請司法院思考全面評核與個案評鑑制度間有無相互彌補問題,下午繼續協商保留條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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