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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公教涉共諜喪失請領月退俸權利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軍公教涉共諜行為,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的也要追繳;因國安威脅已從實體延伸到網路,三讀條文明定,國安維護及於網際空間。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舉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現行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中國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也增訂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罰則部份,現行法中不論是刺探、收集、交付、傳遞國家機密或是發展組織等行為樣態,都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但民進黨團指出,發展組織對國安影響較深遠,危害及嚴重性比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還重,因此提案將法定刑階級化。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中國發展組織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為中國以外發展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條文明定,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另外,因網路全國快速普及化,駭客、恐怖分子或敵對勢力惡意對網路破壞、入侵、攻擊,引發公務機密遭竊、攻擊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已成為國安的重要課題。三讀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台灣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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