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工人 2015 年梅雨季騎車途經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因道路陷落坑洞導致摔車重傷,提告國賠。二審判決經濟部工業局賠償新台幣 649 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黃姓工人向法院主張,他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下午騎乘機車沿小港區北林路行駛,行經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陷入長約 1.7 公尺、寬約 1.1 公尺坑洞,車身因而傾斜撞擊坑洞邊緣,再翻轉坑外、傾倒並滑行,並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傷害。
黃姓工人主張,這條道路位於高雄市臨海工業區,為供公眾通行的公共設施,工業局是管理維護機關,應隨時注意維護道路的平坦無暇,並即時填補坑洞,以確保用路人權益,卻疏未填補坑洞,也未設立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工業局答辯,獲悉道路因梅雨過境而有零星坑洞,立即通知工程公司修補,但因連續數日降雨及重型車輛碾壓,因而成弧狀陷落;另從路面留有刮地痕長達約 22 公尺觀看,可知黃姓工人當時超速行駛,就此件事故發生及損害也有過失。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工業局事故發生前就通知廠商修補,但業者疏忽未能即時設置警告標誌,致黃男因道路管理維護缺失受傷害,判工業局賠償 653 萬多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也認為,工業局對道路管理顯有欠缺,重新計算賠償金額後,改判工業局賠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 649 萬 6711 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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