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張姓男子假釋出監後,因施用一級毒品遭撤銷假釋回監服殘刑 6 年餘,他不服返監,主張因遭友玩槍誤傷大腿,為求止痛而吸毒。二審認定檢方依法執行殘刑無誤,判張男敗訴。
依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公布裁定指出,張姓男子因殺人案件,1997 年間遭判 13 年確定並入監服刑,於 2003 年 1 月底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張男在 2005 年 7 月間遭查獲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法務部撤銷假釋,認定殘刑還有 6 年 1 月 25 日,檢察官傳喚他發監執行無果而發布通緝。
張男於 2015 年底遭查獲,檢察官將他發監執行,張男不服入監服殘刑,提出聲明異議,主張當年會吸毒是因為應邀約到陳姓友人車上,友人持槍把玩誤傷他的左大腿,因怕送醫後使友人罪刑曝光,他為求止痛而吸食毒品,他絕非長期施用毒品成癮者,撤銷假釋使他須服殘刑達 6 年餘,長期剝奪身體自由,有違比例原則。
一審法院認為,張男為求止痛方吸食毒品的辯解,捨去合法醫療途徑,以施用毒品緩解鎮痛,不是正當理由,駁回異議。
張男不服,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日前認定,張男抗告仍辯稱,因友人誤傷,為求止痛而施用毒品,重覆爭辯,檢察官依法執行殘刑,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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