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逃犯條例引起關注,也有律師、教授發文說明,有興趣的人可以看林鈺雄老師、王瀚興律師的文章。
而黃智賢女士也發表不同意見,
- 香港修改逃犯條例,沒毛病!
讓在大陸,台灣,澳門犯了殺人,强暴,劫機等 37 項罪刑,然後逃亡香港的人,可以被引渡回犯罪地審判。錯在哪裡? - 決定可否引渡的權力,從立法會改成法庭,跟全世界一致。
把決定引渡與否的權力,從政治人物手裡,回歸法官,請問錯在哪裡? - 不修改,是要讓香港人可以到北京,上海,台灣殺人放火都不必受法律制裁?
- 37 條允許引渡的罪名,都是萬國公罪。沒有跟言論,民主,出版示威有關的罪。
- 連電腦犯罪,內線交易,都排除在這個條例的修訂了。可以爽犯罪,免引渡。
這樣還不夠?還不行? - 跟 2014 年的台灣的反服貿一樣。其實就是反中。其實就是人一獨,腦就殘。
上面是黃智賢女士的文章內容,她講的也不無道理,有犯罪,怎麼可以辜息呢?不過其實逃犯條例的問題,並不是在罪名,而是在「身份」!
一般引渡有幾個原則:
- 政治犯不引渡;
- 本國公民不引渡;
- 如果這個行為在本國法不構成犯罪,也不引渡;
- 死刑犯不引渡。
大家最在意的!是「政治犯引渡」,但中國沒那麼笨,即使是因為政治因素要抓你,也是用逃稅、賄賂等不名譽的罪處理你,香港政府也沒那麼笨,違反這個原則讓外界有話講。
其實最引起香港民眾擔心的,是第 2 個原則!逃犯條例的核心,在於「把自己人送出去」,按理你是台灣人,即使在外國犯罪,比如在肯亞詐欺,我們還是會要求送回台灣審理,人跑回台灣,外國(犯罪地政府)要求把人交出來,台灣這裡就要想一下,像英國法院前陣子就否決將在台灣撞死人的林克穎引渡到台灣。
而蔡正元所提台灣跟中國也有司法互助協議,那個協議也只是把中國逃犯送回去,不會把台灣人送給中國,如果台灣人在中國殺人,台灣法院還是可以審理處罰的,不會把人送回中國。
而香港這個條例,就是「把香港人交出去給中國」的條例,而且是把香港人從「法律健全的香港」移到「法律為黨服務的中國」,那難怪香港人會擔心跟憤怒,因為你把自己人交出去!
你說這個有沒有違反第 2 原則?按理香港也是中國一部分,香港公民也是中國公民,表面上是沒有違反,但是因為中國與香港特殊的關係(一國兩制),中國跟香港是兩個不同的 pool,法律跟制度都不一樣,中國不准提六四,香港可以,香港是香港,中國是中國,現在逃犯條例把這個界線打破了,所以大家才會認為這個是摧毀一國兩制的一個政治舉動,而這個舉動也摧毀了香港人對特區政府的信賴。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