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 ,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國會同意,協商後要再經國會審議,最後經全國性公投通過後,始得生效。 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今天舉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5 條之 3 ,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分享 FacebookTwitterGoogle+電子信箱LINE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