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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情報員撫卹金爭議 高院判家屬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女情報員閻獻君家屬提出國賠訴訟,請求給付撫卹金差額遲延利息案,北院判決國防部應給付 77 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國防部並未怠於執行核卹處分,今天判家屬敗訴。

閻獻君 1956 年到中國從事敵後工作,自此音訊全無;國防部後來通知家屬閻女作戰死亡,但因死亡時間有 3 個版本(1967 年、 1987 年、 1999 年),造成撫卹金額的計算基準不同。

2007 年 2 月間,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閻獻君於 1999 年 2 月 17 日視同作戰死亡,國防部即更正死亡時間。但閻獻君母親早於 2007 年 1 月死亡,閻母的繼承人認為,國防部應依 1997 年軍人撫卹條例核卹並補發差額給閻母的繼承人,卻被國防部以撫卹權利不得繼承為由,駁回請求。

閻母的繼承人不服,認為國防部早該在 2007 年補發差額,卻直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債權可由繼承人繼承,改判國防部應給付撫卹金差額確定後,才在 2011 年間補發差額新台幣 318 萬餘元,造成家屬遲延領取撫卹金差額而受有損害,請求賠償遲延利息。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防部遲未依法查明閻獻君視同作戰死亡的日期,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的規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去年 9 月判國防部應給付 77 萬餘元。

案經國防部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即使國防部原本的核卹處分日後被行政法院撤銷,也只是國防部與行政法院對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意見不同,不能因此認定國防部有故意、過失怠於執行核卹處分,判決免賠,家屬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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