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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攝定型化契約 訂金不得超過總金額2成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今天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規定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可超過契約總金額 20 %、禮服押金不得超過 10 % 外,也規定契約審閱期應至少有 3 天。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經濟部曾在 1999 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政指導,為了讓實務上常見的消費糾紛處理有所依據,經濟部也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研擬具有法規效力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表示,「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行政院審查並核定,由於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在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的情形下,因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的案例,因此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有 3 天時間。

此外,由於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才能完成全部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權益,也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其中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 20 %、訂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的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 50 %、業者收取的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 10 % 等。

在外景拍攝的風險分擔部分,當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若擇期拍攝需要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此外,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若是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消費者若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也不得任意更換,若是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若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的指定費,在終止契約時,業者也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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