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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三讀通過 婚姻平權寫下歷史新頁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那一刻,院外雨已停止並出現太陽,在外守候的 4 萬名群眾也同時歡呼「婚姻平權、亞洲第一」長達 1 分鐘時間,前來參與的高中生搖旗吶喊,開心見證歷史性一刻。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歷經大法官釋憲與公投等階段,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保障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法制化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施行。

台灣同婚立法歷程曲折,走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並於 2016 年 12 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通過初審。但為了符合 2017 年 5 月的大法官解釋及去年的公投結果,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緊接在後,提出「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代為提案;今年 5 月,民主進步黨立委林岱樺也提出了「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暨公投第 12 案施行法」草案。

立法院長蘇嘉全曾在 5 月 9 日、 14 日召開朝野協商,處理這 3 個專法草案,但朝野黨團並未達成具體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 11 時左右處理同婚專法立法,各朝野黨團嚴陣以待,昨天已分別召開會議,擬定作戰策略與凝聚共識,但對於專法內容,各陣營內部都有不同聲音。

全案廣泛討論時,朝野立委發言踴躍,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兩度隔空交鋒,發言時台下有人拍手叫好,也有不少噓聲。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行政院提出的專法版本,不只遵照大法官會議決議,也符合公投意旨,希望大家在歷史性關鍵一刻,做出正確選擇。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 748 號解釋案出來後,引起社會發動公投,產生新的民意出現,社會在沒有共識、對話狀況下,執政黨是否要逼大家按下表決器。

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指出,立法不能一步到位,要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也要去理解去年的公投結果,只有雙方互相體諒、理解,才能讓進步價值與思維更加彰顯。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時代力量會全力支持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讓我們下禮拜祝福同志朋友,希望他們幸福、美滿」。

第 1 、 2 、 4 條條文是這次同婚專法立法的關鍵條文,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定義與成立關係方式,例如行院版採「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則是得成立「同性家屬」;林岱樺版則為成立「同性結合」關係。

今天院會處理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對行政院版內容做文字微調,提出再修正動議,在場立委有異議,開始逐條表決。

法案名稱表決時,一向表態挺同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在草案第 2 條表決,有關相同性別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時,有包括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林奕華、林為洲等人投下贊成票。

草案第 4 條表決時,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為,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國民黨立委許淑華、陳宜民、蔣萬安、許毓仁、林奕華、李彥秀、柯志恩投下贊成票;林岱樺則投不贊成票。

過去從未在法案表決時投票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也在副院長任內首次出席投票,對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投下贊成票。

根據立法院會表決結果,包括民進黨立委江永昌、黃國書、許智傑、楊曜、洪宗熠、蔡適應、何欣純,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在內,在部分表決時曾缺席或未出席;林岱樺則是對部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投出反對票;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蔣萬安、陳宜民、林為洲、林奕華、柯志恩、李彥秀則是曾贊成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

此外林岱樺版中第 8 條有外界俗稱的「防偽條款」(防止假結婚),讓當事人的 3 親等內血親、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訴請確認關係不成立。對此民進黨團提出「不予採納」的再修正動議,經表決後通過。

三讀通過的第 1 、 2 、 4 條條文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相同性別之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第 2 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親子關係方面,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再修正動議,三讀條文為「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規定。

另外,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則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監護、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等,都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 2017 年 5 月 24 日做出第 748 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 2 年內,修改相關法律。若修法或立法在 2 年內未完成,同性 2 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 2 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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