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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驚!司法院的憲法水平!

司法院。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本週二舉行五月份例行「委員談話會」,其中有一項報告案是本院副秘書長與司法院副秘書長代表兩院進行雙邊會商的結果,目的是就尖尾在去年底提出的「監察權與司法權行使界面爭議」一案,尋求司法院高層共同釐清長期存在於兩院之間的困擾,也就是監委對法官行使監察權的界限。這個議題可以追溯到半世紀前陶百川擔任監委時期,就已經經過行政、司法、監察三方會談並決議,監察委員對司法官的糾彈儘量不在案件尚未定讞前;一旦法官完成獨立審判後,則再無任何不可觸碰、不受糾彈的「審判核心」,再無「自由心証」或「法律見解」可為脫罪的藉口,一律依〈憲法〉第 99 條賦予監察委員的權力,接受調查。

這個共識在阿扁總統任內,又由監察院出版一本《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証情形專案調查研究報告》(2003.04),書中臚列出「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各年度函請法務部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一覽表」,民國 88、89、90 三個年度各有 20、16、18 件,每件均註明認為判決不當之理由。結果檢察總長據以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共 34 件,佔全部的 63%,至於最終是否翻案則不得而知。不過僅以提起非常上訴的比率而論,就証明法官濫用自由心証的嚴重性。所以在結論中痛陳:「司法的威信建立在辦案品質上,辦案憑証據,而証據應如何評價,全賴法官的自由心証。惟恣意擅斷、濫用自由心証之事例時有所聞,不但損害當事人權益,亦腐蝕司法威信。」

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改判案,監察院 16 日已向司法院職務法庭提出再審。圖片來源:中央社

遺憾的是,這份專案報告並未發揮惕勵司法的效果;2011 年馬英九任內通過的〈法官法〉第 30 條與第 49 條反而明訂:「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為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及懲戒之事由」,法律見解的除罪化,正是自由心証得以橫行無阻的原因,

法官無論在調查、審理、裁判上,只要「金口一開」,就是法律見解,就是「我說了算」

再無所謂「濫用自由心証」之事,這根本就是司改開倒車。

難怪近日媒體報導,司法院主掌懲戒的「職務法庭」,自〈法官法〉實施 8 年來至今,總共開鍘 5 個法官,他們的罪狀包括:「以配偶名義經營土石業」、「夥同黑道狙殺寺廟住持未果」、「透過同居人收賄」、「與少女性交易」、「性騷擾女助理」等,都是些八卦雜誌的戲碼。你如果以為除去這幾個貪財騙色的法官,司法威信就能恢復,人民就會對司法改革「有感」,那麽你有資格去司法院任職,因為那裡的官員好像都是這樣天真無邪,認為這就代表司改國是會議所承諾的「法官退場機制」了,不然你監察院還想怎樣?

可以想見,本院的副秘書長到司法院去伸張監察權的舉動,當然落得鎩羽而歸。我方質疑司法院所主張的:「法官依法為審理及裁判,包括程序之進行、証據之調查、訴訟指揮、事實之認定、法律見解之採用、法律效果之量定等,均為審判核心之範圍,應受憲法審判獨立之保障」,如此包山包海的「審判核心」概念,從未見諸〈憲法〉或其他法律,那麽其法制基礎何在?對方先怪我們事前沒有提出「具體的協商項目」,好像「審判核心」是飯店的菜單,可以協議菜色;繼而又說:「事前沒有請示長官,這部份建議緩議」,所以點菜還得先和大廚報准才行。

不過這還不算「驚悚」,真正讓我們談話會嘩然的,是司法院代表向本院表達的不滿,標題叫:「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法律見解」。尖尾把文字記錄照抄於下:

憲政機關基於「機關忠誠原則」,彼此之間負有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因此,任一憲法機關於職權之行使,應給予其他憲法機關適度的尊重,不宜公開表達其他機關的職權行使是否妥適。審判獨立是司法權的核心,其他機關不宜公開表達反對判決所持的法律見解。

以尖尾老粗的口吻來重述一遍:五院應該要相親相愛、你儂我儂,今天你監察院怎麽背離相互忠誠的義務,老是找司法官行使職權的毛病,而且還大聲嚷嚷,唯恐天下不知,太不給人家面子了!

尖尾覺得驚悚的,不是因為被發現沒有尊重別人、品德欠佳,而是司法院做為憲法的守護者,其高層對憲政機關的瞭解竟是如此這般,這不只會嚇到尖尾,而且會嚇死創立五權憲法的孫文、還有最早主張權力分立的孟德斯鳩與麥迪遜兩個老外。如果政府各部門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沒事時互不侵犯、相安無事,有事時互相支援、一致對外,那會發生些什麽情況呢?首先,監察院不能糾彈司法官之外,也不能糾彈行政官員或公務員,坐領乾薪就好;其次任何訴訟只要牽涉到一方是公家,則另一方老百姓必須判敗訴;再來,立法院在審查各院預算時,只能增加不得刪減,錢不夠就加稅;還有,立法委員萬一觸法,法官必須網開一面,否則也未免太不體諒了。一言以蔽之,

「機關忠誠」就是「官官相護」的同義字。

試問這與專制極權政府有什麽差別?人民的權益由誰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也有許多所謂的憲政機關,它們奉行的倒像極了「機關忠誠原則」,不僅互相包庇掩護、霸凌百姓,而且一律向習皇帝效忠,不是嗎?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詢答時表示,對於不適任的法官,司法院一定要下重手。圖片來源:中央社

尖尾在美國做訪問學人的時期,小孩唸小學,美國小學生四年級的課本裡,就有介紹「權力分立」的政府體制,在美國社會,所謂「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 的概念自小就耳熟能詳;大家都清楚,權力分立是手段,目的在於權力之間的相互牽制與約束、在於政府機關之間的自律與他律。原則上,人民對政府不能盲目信任,除非政府本身有內在的防弊機制。孫文在西方的三權之外,再加上監察與考試兩權,顯示他對中國政治更加沒有信心,所以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彼此制衡之外,還要更多的分散權力、還需額外的監督機關,最後成了五權憲法。如果依司法院高層所見,孫文實在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只要各機關間「互相扶持、尊重、體諒」,三個院和五個院反正都是「一家親」,有什麽差別呢?

尖尾只能期待兩院下一回合的協商,能依循民主憲政的基本精神,權力分立的設計原理,做個有水準的思辯,解決司法權與監察權行使的爭議,讓尖尾能充分發揮功能。否則的話,只能夢想下一位新總統會任命一位夠格的司法院長,讓目前這部「驚悚片」早日回歸「推理片」。

圖片來源:尖尾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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