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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無追訴權時效 立院三讀通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未來若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原先的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但若發生「死亡結果」者,可無限期予以追訴。

依據現行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 30 年。

為兼顧法定刑及法益權衡,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參酌德國刑法第 78 條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期間限制、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所犯之罪最重可處死刑的犯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等各國立法例,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 30 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另外,現行刑法第 277 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 277 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至於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改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今天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而在刑法第 77 條假釋規定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法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能否假釋掌握在少數行政官僚手中,造成很多弊病,因此提案修法,盼改採「法官保留原則」,即由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假釋條文修正部分,因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無法取得共識,經表決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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