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官懲戒處分種類,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朝野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本案仍有多條條文無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黨團協商。
這次法官法修法,有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擬具,以及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李俊俋、江永昌、周春米、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等草案版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就這些草案版本進行逐條討論;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銓敘部常務次長林文燦、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
關於法官法第 50 條的法官懲戒處分規定,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修正或增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等條文,明定已退休或離職的法官,已給付的給與均應予追回,並得以受懲戒法官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等。
呂太郎說,對於法官懲戒的處理態度為,「如果法官如果沒有問題,要相信他(她),如果有問題就要淘汰」,法官跟行政人員不一樣,不希望有戴罪立功的法官,要就撤職或警告,這跟公務員不一樣,法官不可信就要讓他(她)離開,外國立法上也是這樣。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贊同呂太郎的說法,因此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草案版本中,同意放棄把「休職」作為法官懲戒處分之一,也認為懲戒應往輕、重兩端的方向走。
黃國昌說,關於院版提出的草案內容提到,法官懲戒處分種類,有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 10 %至 20 %這款,這部分的比例建議可以再討論。
對於法官懲戒處分部分,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通過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出的草案版本內容;此外,現行條文規定「司法院設職務法庭」,經討論後,改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
不過,關於法官評核或評鑑結果是否要全面公開,以及為強化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在個案評鑑審議時的程序保障內容、加速懲戒流程等條文,朝野立委並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關於加速懲戒流程部分,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認為,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並就公務人員的違失逕行調查,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為互不隸屬的獨立機關,可各自獨立做成決議;因此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於有懲戒之必要者所作成的決議,無須再經由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避免疊床架屋。
周春米等人提案,修正現行法官法第 39 條,改採雙軌制,對於有懲戒之必要者,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而非現行所規定要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另外周春米也修法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等條文。
黃國昌指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現行機制「疊床架屋」太嚴重,時間漫長,「時代力量支持不用經過監察院」。
經朝野立委與官員討論後,此部分仍有疑義,未達成具體共識,因此保留交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段宜康也說,預計 13 日下午進行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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