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市長陳菊拆旗山太平商場遭立委陳宜民指「聽說地跟陳菊親戚有關」等語,陳菊告陳宜民誹謗並求償 1 元,一審以言論自由為由判陳菊敗訴,她不服上訴,今天被高雄高分院駁回。
陳菊提告指出,陳宜民就高雄市「旗山區二號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事宜,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8 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未經查證即指「聽說原因是因為有一些集團、財團想要用太平商場後面的地,而且這後面的地,聽說跟陳菊的親戚有關,所以他們要去開發這個地,然後前面商場擋路,所以他們要把他全部拆了。」等不實言論。
陳菊認為陳宜民此舉已不法侵害其名譽,象徵性請求陳宜民賠償新台幣 1 元,並應在全國版報紙頭版刊登道歉或澄清啟事。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經查土地雖與陳菊的親戚無關,但陳宜民當時是轉述旗山當地傳聞,縱有不實,仍屬合理言論自由範疇,判陳菊敗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採信一審判決理由,駁回陳菊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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