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視障男子前往麥當勞石牌店,離去時遭自動門夾傷,向店長及麥當勞求償。士院認為,自動門感應裝置不周導致男子受傷,日前判決店長與麥當勞應賠償 20 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主張於 2015 年 5 月間前往麥當勞石牌店,離去時先以手杖探測大門為開啟,卻在通過自動門時遭門夾傷,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 321 萬餘元。
麥當勞則主張,自動門門外有紅外線感應裝置,但若要從店內離開則必須按壓開關開啟自動門。當時王男妻子先行通過自動門,因此自動門緊接進行閉門程序,而王妻未提供丈夫協助,才是王男受傷的原因。
麥當勞還主張,王姓男子是到店內上廁所,沒有購買餐點,不符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行為定義。
承審法官認為,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的賣場空間及附設設施,應確保安全性,若有違反則適用消保法賠償規定,而是否為消費者與有無支付對價無關,認定本案適用消保法。
法官認為,石牌店自動門紅外線感測裝置只能感應某高度以上物品或人體,王姓男子以手杖探路,因此無法被感測,但店家只要在大門上方或店內裝設感應設施即可避免行動緩慢者或視障者遭門夾傷,因此認定麥當勞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判決書也指出,石牌店的自動門無法感應到所有消費者進出狀況,店長就自動門可能導致消費者受傷有預見的可能,因疏忽未注意自動門裝置不周全,也未以其他方式提醒消費者,導致這起事故,應與麥當勞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王姓男子為視障人士,原本就有泛焦慮症狀而較為敏感,因遭自動門夾傷而罹患創傷症候群,身心所受痛苦甚深,判決店長與麥當勞賠償新台幣 20 萬元精神慰撫金,連同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共賠償 20 萬 8403 元,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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