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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吹哨者 政院通過揭弊遭職場霸凌可求償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保護公私部門內部揭弊者工作權益,草案規定揭弊者不能因此受到不利人事措施對待,若發生職場霸凌,可要求精神賠償。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草案採取「保護從優、處罰從嚴」原則,對揭弊者保護部分,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好的相關規定,就採取優於草案的作法;另為嚇阻對揭弊者的報復行為,其他法律對報復者有較重的處罰規定時,則從重處罰。

為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不得對揭弊者採取不利人事措施,包括免職、降調、減薪等等,否則公部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懲處,私部門可罰 5 萬到 500 萬元。草案對揭弊者的具體保護措施,包括當事人可要求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補發工資及損害賠償等。

草案並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此外,若是離職員工揭弊,強迫復職未必符合揭弊者意願,草案也訂有「好聚好散條款」,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 3 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

草案也減免揭弊者的法律責任,若因揭弊向受理機關陳述涉及國家機密、營業機密的內容,不須負洩密責任;揭弊者若是犯罪的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並出庭作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的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鄭銘謙說,在揭弊者受到不利人事措施提出救濟程序跟訴訟程序中,草案將舉證責任轉換,揭弊者只要提出在揭弊行為之後遭受不利人事措施,就可以推定有受到報復行為,公司必須要舉證沒有報復; 草案並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法院審理期間,必要時得徵詢兩造同意後,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同業公會、工會、主管機關或檢察署,針對事實爭點與法律表示意見。

草案立法重點,還包括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例如在 106 年爆發的永豐金詐貸案中,因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揭弊保護規定,草案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草案也規定揭弊採兩層次通報,第一層為內部主管、首長或指定人員,以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如果第一層收到揭弊通報未處理,揭弊者可向第二層的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這是考量若揭弊內容不實,造成的企業與社會衝擊巨大,揭弊者應先向有權調查的第一層受理機關揭弊。

不過揭弊者向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等待回應最長 30 天內,可能成為空窗期不被此法保護,對此蔡碧仲回應,時間上確實會衍生一些弊端,但是層次性通報設計,具名部分不是絕對的要求,這牽涉到揭弊者權益保護,可以透過化名、對照表、密封等等方式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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