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廖姓男子懷疑土地開發公司的黃姓女員工竊佔土地,竟與林姓女友攔下黃女機車,並朝黃女背部潑灑硫酸。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廖男被依重傷害罪判刑 6 年 6 月定讞。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廖姓男子與土地開發公司楊姓負責人有土地糾紛,他的林姓女友則與黃姓女員工有借貸及土地糾紛。
2017 年 7 月 6 日下午,廖姓男子計畫到楊姓男子公司理論,自認身體比楊男差,因此帶著原本用來清洗魚缸的硫酸,打算若談判破裂或被楊男毆打,就要潑灑硫酸。
林姓女子駕車搭載廖姓男子前往土地開發公司,在公司巷口正巧碰到黃姓女員工騎車路過,兩人聯手擋住黃女去路,廖男趁隙取出硫酸,朝黃女背部潑灑。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都認為,廖姓男子是預謀犯案,但無殺人犯意,而黃姓女子臉、頸、四肢都三度化學性燒燙傷,已達重傷害程度。
一、二審都依重傷害罪判處廖姓男子有期徒刑 6 年 6 月,並以林姓女子不知廖男預藏硫酸,僅幫忙擋住黃姓女子機車,依強制罪判處拘役 50 日。
廖姓男子、林姓女子都上訴第三審,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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