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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控誣告案 二審改判5月

林益世遭控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立委林益世被壹週刊爆料收賄、索賄,林益世提告誹謗反遭控誣告,一審判刑 8 月。二審今天認定他索賄 8300 萬元,沒有誣告犯意,但收賄 6300 萬元部分有犯意,改判 5 月,可上訴。

林益世今天未被提訊到庭聆判,他的律師聆判後不願受訪。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宣判時表示,壹週刊爆料林益世收賄新台幣 6300 萬元、索賄 8300 萬元,其中收賄部分,林益世明知有收錢卻控告壹週刊誹謗,認定他有誣告犯意;索賄部分,合議庭認定沒有誣告犯意,且最高法院已判無罪定讞。

合議庭審酌,林益世當時沒有自省,反利用公家資源於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掩蓋部分事實,欲假借司法手段混淆社會大眾視聽,後來於提告誹謗後數日,就撤回告訴,未過度浪費司法資源,且他在偵審程序有自白,給予減輕其刑,另考量檢方求刑 3 年 6 月過於嚴苛,今天改判 5 月。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 2012 年間透過壹週刊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索賄;林益世案發後控告壹週刊誹謗,反遭壹週刊提告誣告。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誣告罪判林益世有期徒刑 8 月,林益世及檢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此外,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 6300 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 8300 萬元,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去年 8 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 6300 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 2 年定讞,林益世已入監服刑。

林益世被控索賄 8300 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因一、二審均無罪,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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