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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醒 村里長赴中簽協議最高可罰5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針對有村里長違法赴中簽署協議在臉書粉絲團發布影片,提醒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違者可處新台幣 50 萬元。

日前有媒體報導指出,今年 1 月至 3 月間,至少有 9 個台灣村里與中國簽署結對交流協議。陸委會曾表示,村里長不具有公權力,如果違法簽署協議就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合作行為」,最重可開罰 50 萬元。過去已有 10 名村里長因此受罰。

內政部今天在臉書粉絲團公佈一支影片,提醒村里長注意,若到中國簽署交流協議,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33 條之 1 ,最高可處 50 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村里長不具公權力,不能代表村里簽署協議。就算那張協議,對方說只是要對上級交差,甚至說那只是形式,簽了沒事;但對方沒事,村里長會有事。請村里長務必小心,不要簽署任何協議,以免自己只不過去中國玩個幾天,但花費卻像去環遊世界。

內政部粉絲團的小編也在文中建議,村里長與其花 50 萬元去中國簽協議,不如把這 50 萬元捐出來用在村里事務上,比如增設路燈、疏通水溝、修繕公設、增添巡守隊裝備、增加清寒獎學金名額、提高急難救助金。做這些村里事務,都會比跟中國簽協議,還要有意義,村里民也會更加有感。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與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也不得與中國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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