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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拒酒測遭罰 施明德妻抗罰更一審敗訴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WilliamCho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妻子陳嘉君不滿拒絕酒測遭罰興訟,一審勝訴。案經發回,更一審認為臨檢合法,駕駛人有受稽查義務,陳女挨罰是未接受稽查而非拒絕酒測,日前判陳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陳嘉君於 2016 年 2 月 19 日晚間駕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快速道路,因「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台幣 9 萬元,吊銷駕照。

陳嘉君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在象山隧道內限縮道路且無差別地任意阻攔每一輛車,是以違憲方式設置攔檢站,更何況她因過敏體質不曾飲酒,政壇多人皆知。

陳嘉君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主張她當天無酒駕、超速、危險駕駛、交通事故,因此拒絕警察限縮道路、任意的、無差別的、違憲的逐一盤查,不應裁罰。

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審認為,員警攔停所有經過車輛以觀察駕駛人是否疑似酒駕,已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規定,屬恣意對人民實施的違法臨檢。

一審認為,交通事件裁決所未審酌警察封路攔檢的合法性,直接認定陳嘉君拒絕酒測並裁罰有所違誤,判陳女勝訴。

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臨檢方式符合比例原則,且原判決未區辨拒絕接受稽查與酒測的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不同,有適用法規不當、理由不備等違法,發回更審。

士院更一審認為,警方依研究報告及信義區飲酒店密度高等理由,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防制更大危害為由,由分局長指定管制站,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規定。

更一審認為,本件員警靠短暫攔阻,辨明汽車駕駛人有無飲酒徵兆,再決定是否進一步攔檢,並未全面攔檢、酒測,以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實施集體臨檢,以達成防制酒駕所造成重大危害的公益目的,臨檢合法。

更一審指出,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在「易酒駕路段」設置管制站,駕駛人即有停車接受稽查義務,不依指示接受稽查即可處罰,不以車輛具備已發生危害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前提,陳女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的主張不足採信,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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