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日在詢答《教師法》修正草案的同時,場外卻是教師團體和家長團體激烈抗議。針對《教師法》修法的爭議,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16 日)舉行記者會,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認為,本次《教師法》修法的立意,在於處置對學生性侵、身心傷害等不適任的教師。然而,修正草案中卻夾帶與原先宣稱目的不相干的法條,且錯誤引用法律用語,這樣是傷害全國教師的保障。
陳政亮提到,《教師法》草案最大的問題就是,一般教師的續聘保障被取消,現行《教師法》第 14 條規範,除非有某些錯誤行為,否則教師不能被解聘,但是現在卻變成,若有某些錯誤行為,應予解聘。陳政亮指出,如此一來,假使沒有這些行為,法條上也沒有保障續聘,那麼,無論全國教師適不適任,都會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以大專校院教師的角度來看,陳政亮列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有三大不妥適之處。首先,根據教師法草案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教師即便沒有錯誤行為,法律上也沒有保障教師能被續聘,成了「開放式的解雇要件」;其次,在《教師法》草案第 8 條第 2 項中,校方得自行訂定校內教師的升等條件,以致現行的升等現象,例如「產學合作績效」、「招生人數」都變成了升等條件。如果這次的修法通過,很可能造成學校對教師制定的升等標準更嚴格,影響學術自主。
第三,在第 32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中,「行政義務」變成教師的「必要義務」,反而很容易變成升等門檻。而在第 27 條第 1 項的第 4 款、第 5 款,容許教師升等、評鑑變成大專校院資遣教師的依據。
陳政亮批評,在還沒修法前,教師的學術自由就已經被升等制度所束縛,如果草率修法,將衍生出更多相關的弊病。因此,陳政亮希望,當前應先暫緩修法程序,並召開公聽會以確認是否為進步立法。他也表明,自己明日將出席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所召開的座談會,會將今日高教工會整理的草案提出討論,也呼籲不同版本應審慎檢視,讓社會對話尋求共識。
高教工會羅列《教師法》修正草案的十項爭議:
- 續聘保障消失、形成開放式解雇要件。(草案第 14 至 16 條)
- 納入限年升等、教師評鑑解雇條款。(草案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5 款)
- 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 3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 開放校方恣意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草案第 8 條第 2 項)
- 教師解雇遭撤銷後,只需回補一半待遇。(草案第 24、25 條)
- 缺乏編制外教師之權益保障。(草案第 48 條)
- 取消主管機關與學校輔導介聘之責。(草案第 13 條)
- 終身不得聘任,恐違背釋字 702 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草案第 14 條第 1 項)
- 政治犯、思想犯、社運犯恐終身不得任教。(草案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2 款)
- 道德倫理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草案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8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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