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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訴訟參與 法務部:納入得獨立上訴3權利

圖片來源:Pixabay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法務部建議,應一併審酌是否賦予被害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得詰問證人及得獨立上訴等權利。

委員會今天並未就此案進行逐條審查,僅進行詢答;會中,法務部代表對於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提出不同看法。

關於今天的主要修法方向,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要強化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的保護措施,提升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因此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較大的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呂太郎指出,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的架構下,藉由通知被害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閱覽卷證等機制,使被害人瞭解訴訟程序的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內容;程序進行過程中,賦予被害人即時表達意見及詢問被告的機會,以尊重其主體性。

呂太郎說,又為使被害人的損害能獲得填補,並修復因犯罪而破裂的社會關係,減輕被害人的痛苦及不安,草案中增設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機制,以滿足被害人的實際需要。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說,大方向上與行政院、司法院的看法一致,但司法院的版本中,規定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書狀」;這部分法務部認為,考量案件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避免混淆院、檢職權,「被害人訴訟參與應逕向法院聲請」,無須輾轉透過檢察官提出給法院的必要。

「司法改革,態度最重要!」蔡碧仲指出,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負有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處,均應一律注意的法定客觀性義務,在難期檢察官與被害人的立場完全相同下,且為強化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地位,法務部主張應賦予被害人較獨立、完整的權限,因此應賦予被害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得詰問證人及得獨立上訴的權利。

蔡碧仲希望,透過多方面探討,理越說越明,讓被害人的保護方案能更臻完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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